買樓撻訂須承擔責任

【香港屋網訊】

黃先生與太太近日積極於市場上物色單位作換樓,他們各自去睇樓,最後黃先生睇中一個兩房單位,由於他認為非常合意,故決定先落訂,但黃太隨後睇樓卻對單位不甚滿意,認為單位的成交價太高,計劃撻訂,他們不知道如果"撻訂",除了損失訂金之外,還有甚麼風險或責任要承擔?

一般臨時買賣合約(“臨約”)內都有訂明買方悔約及賣方悔約的後果。買家可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根據臨約內之買方悔約條款處理,一般條款都訂明,如買家未能履行臨約之條款完成買賣,業主可沒收買家已付之臨時訂金及有權將物業再行售予他人,業主其後不可再向買家追究任何責任或要求強制履行合約,此即時買家撻訂。

如果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不再完成交易,買家除了損失訂金外,亦會被業主追討業主就買家之悔約行為所招致之損失,包括物業再行售予他人之買賣差額,在追訂損失的同時,業主必要採取適當的行動去盡量減低他的損失(如再轉售以求取得合理的轉售樓價);或業主可選擇向法院申請強制買家履行合約條款進行交易。

此外,若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刪除,一般註明買方悔約及賣方悔約之撻訂或賠訂條款,即所謂"必買必賣",買賣雙方即使只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而沒有在其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雙方是有責任完成物業交易而不可以透過撻訂或賠訂以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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