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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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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早退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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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
注意:假如计划成员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将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受托人亦不会向计划成员支付强积金。
计划成员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摆作出虚假声明。你可按此获得更多如何避免违规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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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管
计划成员如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藉此提早提取强积金,可被检控。积金局会主动抽查申索个案,如有怀疑,会作出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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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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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罹患末期疾病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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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额结余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
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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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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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提取强积金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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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成员基於上述其中一个理由而提取强积金,应向各个别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并提供以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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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络受托人,查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须在30日内向申索人支付强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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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声明
向受托人提交的法定声明必须为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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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向数个受托人提交申请
须紧记预备足够的声明表格,并请监理法定声明人士於每份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
计划成员请带同香港身份证及已填妥的相关声明表格。详情可致电2835 2500向民政事务总署的电话谘询中心查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声明,该份声明须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 公证人;或
- 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
- 监理法定声明的人士。
如计划成员不清楚自己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或是否拥有无人申索权益,可向积金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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