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法例规定,计划成员年满65岁 (符合法例订明的特定情况除外) 才可提取由强制性供款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累积的强积金。

当计划成员年满65岁,可选择以下其中一个方法处理强积金:

  • 分期提取
  • 一笔过提取
  • 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继续投资
 
受託人處理分期提取會收費嗎?
受托人须最少免费处理计划成员每年首四次的提取*。
 
每个强积金计划可能会就分期提取强积金作出不同的设定或安排,因此在提交申请前,计划成员应先向受托人查询或透过积金局的受托人服务比较平台了解详情。
 
* 除所需交易费用外,即受托人为了支付强积金给计划成员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或合理地相当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须向某方(该受托人除外)支付的款额。
 
向受托人申请提取强积金
 
如计划成员决定提取强积金,便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所需证明文件交予相关的受托人(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计划成员须提供以下文件:

如计划成员不清楚自己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或是否拥有无人申索权益,可向积金局查询。

 
考虑因素及注意事项
 
在决定选择哪一个方法处理强积金前,计划成员必须先留意以下事项:
 

考虑个人需要

计划成员必须考虑退休後的个人资产及生活需要,例如是否需要现金作生活费或其他用途。

 

理解基金运作

强积金投资於基金,而基金单位的价格会随市场变化,因此计划成员的强积金资产值取决於当时的基金单位价格。

提取强积金时,受托人会按当时市场价格,卖出帐户内的基金单位,然後向计划成员支付相关金额。由於处理申请需时,基金价格於期间或会有所变动,因此最终卖出基金单位的价格或会与提交申请表格时所知的价格不同。

 

了解自愿性供款的提取规限

取自愿性供款须受所属计划的管限规则所规限。如计划成员的帐户内有自愿性供款,应向受托人查询如何提取自愿性供款。

 

注意保证基金的条款

如计划成员的投资组合包含保证基金,便须留意会否因为提取全部或部分强积金而未能符合某些保证条款。例如条款订明必须於该基金投资一段固定时间,则计划成员在此固定时间完结前提取,便不能得到有关的保证回报。

 

适时检讨基金组合

保留在帐户内的强积金会继续投资,计划成员应定期检讨基金组合,适时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留意投资风险

不论计划成员选择分期提取强积金,或把强积金全数保留在帐户内,未被提取的强积金会继续投资於所选择的基金,资产值亦会随着市场波动而变化。

此外,受托人亦会如常按计划成员帐户内的强积金资产总值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1. 提早退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2.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

注意:假如计划成员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将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受托人亦不会向计划成员支付强积金。

计划成员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摆作出虚假声明。你可按此获得更多如何避免违规的资料。

 

法律规管

计划成员如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藉此提早提取强积金,可被检控。积金局会主动抽查申索个案,如有怀疑,会作出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3.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4. 罹患末期疾病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5. 小额结余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

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6. 死亡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强积金所需文件
 

计划成员基於上述其中一个理由而提取强积金,应向各个别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并提供以下文件:

 

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络受托人,查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须在30日内向申索人支付强积金。

 

法定声明

向受托人提交的法定声明必须为正本。

 

如向数个受托人提交申请

须紧记预备足够的声明表格,并请监理法定声明人士於每份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

计划成员请带同香港身份证及已填妥的相关声明表格。详情可致电2835 2500向民政事务总署的电话谘询中心查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声明,该份声明须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 公证人;或
  • 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
  • 监理法定声明的人士。

如计划成员不清楚自己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或是否拥有无人申索权益,可向积金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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