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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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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早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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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
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擺作出虛假聲明。你可按此獲得更多如何避免違規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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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管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積金局會主動抽查申索個案,如有懷疑,會作出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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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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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罹患末期疾病
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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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額結餘
計劃成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計劃成員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
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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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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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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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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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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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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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須緊記預備足夠的聲明表格,並請監理法定聲明人士於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計劃成員請帶同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詳情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 公證人;或
-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 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如計劃成員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或是否擁有無人申索權益,可向積金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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