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年滿65歲 (符合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除外) 才可提取由強制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累積的強積金。

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可選擇以下其中一個方法處理強積金:

  • 分期提取
  • 一筆過提取
  • 保留在強積金計劃內繼續投資
 
受託人處理分期提取會收費嗎?
受託人須最少免費處理計劃成員每年首四次的提取*。
 
每個強積金計劃可能會就分期提取強積金作出不同的設定或安排,因此在提交申請前,計劃成員應先向受託人查詢或透過積金局的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瞭解詳情。
 
* 除所需交易費用外,即受託人為了支付強積金給計劃成員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合理地相當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須向某方(該受託人除外)支付的款額。
 
向受託人申請提取強積金
 
如計劃成員決定提取強積金,便應把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需證明文件交予相關的受託人(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計劃成員須提供以下文件:

如計劃成員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或是否擁有無人申索權益,可向積金局查詢。

 
考慮因素及注意事項
 
在決定選擇哪一個方法處理強積金前,計劃成員必須先留意以下事項:
 

考慮個人需要

計劃成員必須考慮退休後的個人資產及生活需要,例如是否需要現金作生活費或其他用途。

 

理解基金運作

強積金投資於基金,而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因此計劃成員的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

提取強積金時,受託人會按當時市場價格,賣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計劃成員支付相關金額。由於處理申請需時,基金價格於期間或會有所變動,因此最終賣出基金單位的價格或會與提交申請表格時所知的價格不同。

 

了解自願性供款的提取規限

提取自願性供款須受所屬計劃的管限規則所規限。如計劃成員的帳戶內有自願性供款,應向受託人查詢如何提取自願性供款。

 

注意保證基金的條款

如計劃成員的投資組合包含保證基金,便須留意會否因為提取全部或部分強積金而未能符合某些保證條款。例如條款訂明必須於該基金投資一段固定時間,則計劃成員在此固定時間完結前提取,便不能得到有關的保證回報。

 

適時檢討基金組合

保留在帳戶内的強積金會繼續投資,計劃成員應定期檢討基金組合,適時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調整。

 

留意投資風險

不論計劃成員選擇分期提取強積金,或把強積金全數保留在帳戶內,未被提取的強積金會繼續投資於所選擇的基金,資產值亦會隨著市場波動而變化。

此外,受託人亦會如常按計劃成員帳戶內的強積金資產總值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1. 提早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

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擺作出虛假聲明。你可按此獲得更多如何避免違規的資料。

 

法律規管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積金局會主動抽查申索個案,如有懷疑,會作出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4. 罹患末期疾病

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5. 小額結餘

計劃成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計劃成員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

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6. 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受託人,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須緊記預備足夠的聲明表格,並請監理法定聲明人士於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計劃成員請帶同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詳情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 公證人;或
  •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 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如計劃成員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或是否擁有無人申索權益,可向積金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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